旅游学院科研奖励和资助实施办法

作者:    点击量:   发布时间: 2012-10-08

为了鼓励学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积极从事科研工作,促进学院学科建设,提高科研水准和教学质量,增强学院科研竞争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本《旅游学院科研奖励和资助实施办法》。

旅游学院科研奖励和资助范围为旅游或相关专业论文、专著、科研项目、获奖科研成果、课题申报等。

一、论文奖励

1、发表在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年版》为准)上的学术论文以及被重要文摘与刊物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2、发表在具有“CN-”刊号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具有“ISBN-”书号的论文集(不包括收录论文)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3、发表在内蒙古大学学报蒙文版、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蒙文版、内蒙古社会科学蒙文版、中国蒙古学、蒙古史研究上的蒙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其它发表在具有“CN-”刊号的刊物上的学术论文或具有“ISBN-”书号的论文集(不包括收录论文)上的蒙文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4、教学论文与学术论文同等对待。

二、专著奖励

学院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和主编的著作与教材(不包括参编著作与教材),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鉴定确认后,资助出版经费10000元,奖励5000元。

三、科研项目立项奖励

1、凡获厅局级(包括校级)一般课题(包括青年基金、一般基金),给予3000元的配套经费,重点课题给予5000元的配套经费。

2、凡获省部级(包括国家各部委以及省级科学基金项目)一般课题,给予5000元的配套经费,重点课题给予10000元的配套经费。

3、凡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给予20000元的配套经费。

4、对自筹经费的课题学院资助一定的科研经费,数额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资助金额。

5、以上各类课题的资助经费按项目计划完成年限分期兑现。

四、获奖成果奖励

1、对获得厅局级(包括校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予以奖励。一等奖奖励2000元;二等奖奖励1000元;三等奖奖励500元。

2、对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予以奖励。一等奖奖励6000元;二等奖奖励4000元;三等奖奖励2000元。

3、对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的个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第一完成人)予以奖励。一等奖奖励12000元;二等奖奖励8000元;三等奖奖励4000元。

五、其他资助

为了调动学院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课题的积极性,学院报销课题申报费用。

六、奖励说明

1、奖励成果的签署日期为当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发表论文必须为第一作者。

3、科研成果奖励就高不就低,只奖一次。

4、所有成果需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

5、学院资助立项项目的结项论文、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及论文集、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非重点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列入本奖励办法的范围。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奖项的同以上奖励办法。

6、奖励程序:年底发布申报通知——个人递交申报材料及填表——报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审核——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编制奖励清单——行政会议通过并发放奖金。

7、由本人在申报阶段报送的完整材料包括:(1)著作提供原件;(2)论文提供原件或带有版权页以资证明的影印件;(3)项目提供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影印件和经费到帐证明;(4)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报送的原件或影印件作为科研档案送学院科研成果陈列室保存。

8、经学术委员会鉴别为有涉学术不道德的报奖成果不予奖励或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如数追回,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学院各项奖励。

9、科研奖励所得应纳税额由成果获奖人承担。

10、本办法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实施。

11、本办法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