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情况

作者:    点击量:   发布时间: 2011-05-28

医疗机构等级

医疗机构名称

住院医疗

费用

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个人支付比例

三级甲等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700元)

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中蒙医院;解放军二五三医院;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起付线—10000

70

30

10001元—30000

75

25

30001元以上

78

22

三级乙等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500元)

呼市第一医院;呼市第二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医院附属人民医院

起付线—10000

75

25

10001元—30000

78

22

30001元以上

80

20

二级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300元)

新城区医院;回民区医院;赛罕区医院;玉泉区医院;赛罕区第二医院;监狱管理局医院;呼市中蒙医院;呼市妇幼保健院;边防总队医院;朝聚眼科医院;中医风湿病医院

起付线—10000

80

20

10001元—30000

85

15

30001元以上

90

10

一级医院

(首次住院起付标准100元)

内大医院;农大医院;玛拉沁医院;呼市第三医院;新雅医院;精神康复医院

起付线—10000

85

15

10001元—30000

90

10

30001元以上

95

5

注:当年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20%。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及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费用支付比例及报销材料:①在校医院及定点医院门、急诊发生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属于报销费用; ②每次发生10元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50﹪支付;③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100元;④在外院就诊必须提供由校医院医生出具的转院证明和就诊医院的病情诊断书;⑤报销时提供保险证历、处方(用药明细)、及缴费票据。